章程建设与执行

滨州医学院学术道德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18-07-06作者:系统管理员编辑:发展规划处浏览次数:1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我校科研事业,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保障学术自由,增强学术自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科学技术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国科发政〔2009〕529号)和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教社科〔2006〕1号)、《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以滨州医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包括滨州医学院所有教职员工、各类在校学生和在滨州医学院学习或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 学术道德是科学研究的基本伦理规范,是提高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重要保证,对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学术繁荣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学术道德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与学风、教风、校风建设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学术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方面,对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具有示范和引导作用。

第四条 学术研究要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鼓励学术创新,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不断推动我校科学研究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严谨治学的良好学术道德。在学术研究中,要忠于真理、探求真知,反对投机取巧、弄虚作假;要自觉遵守学术规范,潜心研究,努力铸造学术精品,反对粗制滥造、低水平重复;要正确对待学术荣誉,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反对抄袭剽窃、哗众取宠。

第六条 在学术研究中,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下列学术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

(二)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三)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要注明转引出处。

(四)合作作品要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要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第一主持人要对作品整体负责。

(五)在对自己或他人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要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六)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对于正在讨论尚不成熟、不宜公开的学术观点不得在公开场合宣传,不得在课堂上宣讲。

第七条 凡在学术研究中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均视为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或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

(五)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而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主要包括在报刊上一稿多投、重复申报已立项的科研项目、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诬陷或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在申请职称晋升时谎报成果、包庇纵容学术违规现象等。

第八条 对于教职工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一)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或专利权的人员,依照有关法规,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于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但未构成违法行为的人员,经调查核实后,给予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处理方式包括全校通报批评;3年内不接受其相关类别课题项目的申报;3年内不接受其有关成果奖励的申报;暂停招收研究生;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等。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记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九条 对于在我校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所在单位,直至取消其相应学习、访问、兼职资格等处理。

第十条 对于我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一)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或专利权的人员,依照有关法规,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对于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但未构成违法行为的人员,经调查核实后,给予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处理方式包括警告、严重警告、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学校取消或建议取消由此而获得的荣誉和资格;已毕业离校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通报所在单位,直至撤销所获毕业证书和学位。

(三)学生出现学术不端行为,除了处罚学生本人外,对指导教师等相关人员予以相应处罚。对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的指导教师予以通报批评;对受到取消学位答辩资格、开除学籍处分的研究生的指导教师予以警告处分,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记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校长提供明确调查的结论和处理建议。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具体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

第十二条 学术道德问题调查处理程序

(一)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举报后,尽快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分委员会和单位负责人共同讨论,有必要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作出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二)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责成相关单位分委员会于30日内,在有2名以上非本单位的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单位分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调查结论后,向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无分委员会,则直接由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调查认定。

(三)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单位分委员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如果确认被举报人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根据本规范相应处罚规定,做出处理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责成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公布仲裁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如给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则责成举报人向被举报人公开道歉,保障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如系恶意举报给被举报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向学校建议给予举报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解聘或开除处分。

(四)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审定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果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审议结果后10日内向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提出重新审定的请求。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重新裁定结果则为最终裁定结果,当事人不得要求再审议。

(五)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六)如果调查对象涉及学校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认定。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或有关单位分委员会成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亲近关系的,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的,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建议,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并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资格。

第十四条 在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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