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滨州医学院委员会、滨州医学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滨医发〔2014〕7号),为充分调动院(系)办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管理与考核的主要目的
进一步贯彻落实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院(系)根据学校提出的目标责任书,充分享有学校所赋予的权力,严格履行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管理工作的责任和义务,以此增强院(系)办学活力,提高学校的整体管理水平、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目标管理的主要内容
目标管理由任期目标、年度目标、一票否决项目及学校提供的基本条件等4部分组成。
(一)任期目标
4年为一个标准任期。学校根据未来4年整体事业发展规划和总体目标,提出院(系)4年的总体发展目标。
(二)年度目标的主要内容
1.教学工作。包括教学任务、教学基本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基地建设、教风建设等)、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学管理与运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等。目标任务由教务处、研究生处、实践教学管理处提出。
2.学科建设。包括重点学科、学位点建设等。目标任务由研究生处提出。
3.科研工作。包括科研立项、科研成果(科研奖励、学术论文、学术著作、专利等)、科研平台、学术交流、学术兼职、开放合作与社会服务等。目标任务由科研处提出。
4.人事工作。包括高层次人才工程、师资队伍建设(梯队建设)、人员管理、聘任与考核、工资津贴分配等。目标任务由人事处提出。
5.学生工作。包括本专科及研究生教育管理服务、学生工作队伍建设、学风建设、就业指导、共青团工作等。目标任务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校团委提出。
6.实验室建设。包括校级和院(系)级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目标由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
7.财务与资产管理。包括财务预决算制度执行及管理规范情况、学生缴费、财务制度建设和效益分析以及资产管理、设备采购与验收、国有资产保值与增值等。目标任务由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
8.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包括领导班子建设、作风建设、基层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统一战线工作、工会工作等。目标任务由党委办公室、纪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工会提出。
9.综合管理。包括信息报送、档案建设、保密工作、信息化建设、安全稳定、计划生育等。目标任务由党委院长办公室、总务处、保卫处提出。
10.其它。学校根据年度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需要,确立的
需要各院(系)重点完成的工作。目标任务由党委、院长办公室提出。
(三)一票否决项目
1.对学校教育事业发展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并在社会或者业界产生恶劣影响的有关安全、计划生育、学术道德等事故;2.发生严重违反党纪国法,损害学校利益的情况;
3.发生重大安全及人身伤害等事故;
4.发生重大教学事故。
重大工作失误的细化界定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审定。
(四)学校提供的基本条件
学校在正式提出目标责任书的同时明确学校所能提供的基本办学条件,并按《滨州医学院院(系)经费总额动态包干管理办法》(滨医行发〔2014〕17号)确保下拨经费及时到位。目标任务或客观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时,校、院(系)双方可就学校提供的基本条件进行协商。
三、目标责任书的确定程序
(一)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整体建设规划和发展总目标,于每年12月份将下一年度的目标任务分解书送人事处汇总后由学校统一下达给院(系)(任期开始的第一年需同时提出任期目标书),各院(系)根据目标责任书初步制定本单位的目标责任书。
2.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于每年1月上旬审核目标责任书,各院(系)根据审核意见修正和完善目标责任书。
3.学校于每年1月下旬审定目标责任书。
4.学校和院(系)于每年2月正式签订目标责任书。
四、目标考核
(一)考核方式
学校只对院(系)教学、科研工作量总量和能反映院(系)办学质量、办学水平及办学效益的教学工作、学科建设、科研工作、人事工作、学生工作、财务与资产管理等6方面工作中的标志性指标以定量方式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级。
(二)考核等级
考核分为单项考核和综合考核2类。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4个等级。
单项考核优秀、良好、合格的基本条件分别是完成标志性指标目标任务项目个数的100%及以上、80%及以上和60%及以上,且不出现一票否决项目。完成标志性指标目标任务个数不足60%或出现一票否决项目的单项考核不合格。
综合考核评选目标管理综合考核先进单位的基本条件是:所有单项考核均为良好以上;教学工作、学科建设、科研工作、人事工作、学生工作、财务与资产管理6个单项至少4个被评为优秀;不出现一票否决项目。目标管理综合考核先进单位的院(系)比例掌握在30%左右。出现一票否决项目的院(系)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
(三)考核程序
1.标准制定。学校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建设和发展需要,结合各院(系)实际情况,确定年度考核指标、各指标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指标权重以及考核等级划分方法,在年初由学校研究确定,公布后执行。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逐步完善。
2.自评。各院(系)按照与学校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分别对10个方面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并提供反映院(系)办学质量、办学水平及办学效益标志性指标的相关自评材料。
3.部门考核。职能部门提出单项考核等级建议。
4.领导小组考评。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评定出单项考核优秀单位和综合考核先进单位。
5.学校审定。学校审核批准考核结果。
6.意见反馈。校考核小组向被考核单位通报考核情况。
五、奖励与惩罚
1.被评为“目标管理综合考核先进单位”的院(系)由学校表彰,并发放奖金,其额度由学校决定。
2.单项考核为优秀的,学校按每单项发给单位单项优秀奖奖金,奖金额度按该单位本年度业绩津贴总额的2%计算。
3.单项考核不合格的院(系),每单项按该单位本年度业绩津贴总额的1%核减校内津贴总额。同一年度4个以上单项不合格者,扣发党政主要负责人本年度业绩津贴。
4.出现一票否决项目时,所在单位所有考核均为不合格,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目标管理单项考核和综合考核结果作为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